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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职场大学生须防试用期陷阱
发表时间:2009/5/4    浏览 1317
 大学生就业有关网站显示:滥用试用期投诉居高

  本报记者 刘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副司长王亚栋日前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这样描述当前的大学生就业形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会继续增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对新增劳动力的需求减少,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形势严峻。

  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背后是:今年新增610万大学毕业生与往年未能就业的150万大学生组成的一个庞大数字。然而在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一些企业却打起了歪主意,这些企业利用大学生急于就业的心态,将试用期间的大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来使用,任意压低工资,滥用试用期。

  据大学生就业维权网(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主办)特聘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学教授金英杰介绍:从该网站统计的信息来看,滥用试用期是大学生投诉最多的问题之一。

  试用期也要签劳动合同

  “来了,先试用三个月看看吧。”

  去年11月到北京一家文化传播公司面试时,李雪得到的是这样一句话。“当时也没敢多问,只想着好好表现,让公司满意”。

  接待客户,整理资料,打扫卫生,跑腿……三个月过去了,公司也没提签合同的事。再去问时,老板表示还没有看到她的潜力,建议她再试用三个月看看,或者去别的地方找工作。这时李雪才感到自己被“涮”了。

  “像李雪这样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很多,不少大学生并不清楚这是侵犯自己权益的表现,而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实际上,用人单位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和劳动者只约定试用期,或者只签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期限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当中。”姜颖说。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金英杰介绍,而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也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三个“不低于”

  在试用期间,张婧按照一开始说好了的工资数额,每个月能拿900元工资,比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100元。“幸亏家在北京,能揩父母点油,不然连基本生活费都不够。”张婧自嘲地说。

  “试用期针对的是初入职场的劳动者,由于他们的经验、工作能力等方面可能有所欠缺,所以工资待遇要低于正常的劳动者,这也是很多用人单位在现在大学生就业困难的情况下,将大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来使用的原因。”姜颖告诉记者,实际上,试用期工资也有标准,不能由用人单位随意定。

  根据金英杰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要按照三个“不低于”来约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不合格”也应有标准

  李雪试用快三个月时,公司并没有明确指出她哪一点不符合要求,对她的表现“不是很满意”,是她得到的惟一理由。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解除也是有严格规定的,重要的一条是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考核过程当中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个考察录用的条件和标准到底是什么,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不告诉劳动者,而劳动者也是一头雾水。”姜颖说。

  据介绍,用人单位解雇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是不能随意自创理由的,试用期内的法定解雇理由有以下几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等情形。

  金英杰还告诉记者,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为试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遭遇滥用试用期如何维权

  “如果大学生因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权益受损,有权通过法律救济程序解决。但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首先应注重协商解决。”金英杰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采取多种维权手段,比如可以将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也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通过法律救济渠道解决。

  姜颖提醒这些大学生,在工作期间应当注意获取一些证据,比如工资条、工作证、录音资料等,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用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过劳动关系。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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