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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对“霸王条款”说不
发表时间:2008/10/7    浏览 1169
霸王条款,就是日常消费活动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制订方排除自己的义务,增加对方的义务,都被认为是霸王条款。尤其是在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合同不像经济类合同那样,有全市统一的示范文本,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大部分情况下双方的主动权不对称,公司让签,劳动者才签,很少见劳动者自己拟定合同让公司签的。对于这种在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霸王条款”,劳动保障部门要施以“重拳”加以制止。

  [案例]

  在一次大型人才招聘会上,女青年小言向沪上某知名外贸公司表达了求职的意向。但是令小言没有想到的是,有关公司负责人竟然向应聘者提出"5年内不得怀孕"的要求,并言明如果应聘者不同意,公司将不予考虑录用。因为求职心切,小言只好违心承诺。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公司还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将以上条款加了进去。

  [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劳动法》早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条款,即使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日常生活中,类似“不孕协议”之类的霸王条款,花样百出、屡见不鲜。

  合同中约定收取定金、押金等一般来说,经济类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一律不准向应聘人员收取中介费、报名费等。

  “工伤自理”条款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受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加班不加酬”条款,即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另行支付加班费,而不是包含在标准工资当中。

  “违约就罚款”条款即随意约定违约金限制劳动者的合法辞职等行为。这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会加重劳动者的经济负担,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除此之外,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霸王条款"远不止以上几种,此外还有“免费试用期”、约定低于最低工资规定的工资标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都是违法违规行为,它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由此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必将处在一个不利的境地,到那时,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逃避掉应承担的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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