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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谨防被“一试再试”
发表时间:2008/8/16    浏览 1351
进入暑期后,哈尔滨市各高校毕业生纷纷离校,开始了他们的“职业生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新工作,毕业生们大多重视其工作环境、待遇等,但对工作的“试用期”是否合理却了解甚少。专家提醒,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而定,季节性短期工一般无需试用期,求职谨防误入“试用期”陷阱。

  在哈尔滨市某职业技术学院学商务英语的王镜毕业后,来到某外贸公司做文秘工作,工作之初和公司商定好,试用期3个月,月薪700元,没有任何保险和福利,转正后工资涨为1200元,享受养老保险等。试用期间,工资很低,工作还累,王镜好不容易捱了2个月,眼看要转正了。但前几日,该公司领导通知她,要给她转换部门,由于需要接触新工作,前两个月的试用期就不算了,试用期要等调到新部门后,重新开始。自己被“一试再试”,试用期被“一拖再拖”,王镜一气之下,决定辞职不干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像王镜这样,遭遇到用人单位试用期不按规定执行,成为“廉价劳动力”的求职者并不在少数,但其中真正了解试用期执行规则的却寥寥无几。据市人才市场经理赵树智介绍,时下确实有些企业在招工时,存在“先用用看”的想法,由于试用期所支付的工资相对较低,因此,试用期变成了少数企业省钱的手段,希望把试用期延长。

  赵树智特别提醒求职者,试用期并非想多长时间就多长,《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劳动合同期限不到三个月的短期工,一般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时,赵树智介绍,无论在用人单位职位如何调换,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可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求职者在工作前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遇到不合理的要求时,可到劳动部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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