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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补偿有新规
发表时间:2007/12/30    浏览 1055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从明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将开始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将弥补1995年以来劳动合同管理的缺陷,更全面地保护劳动者权益。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以及经济补偿进行了更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日前,记者就广大市民关心的问题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局负责人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期限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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