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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吗?
发表时间:2007/9/30    浏览 1529
作者:古德先生   智联招聘 

Mr Good,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做产品售后服务,谈好试用期三个月,也已经签了两年的合同(但合同一直没有给我)。但三个月满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我,因我所在的部门产品没有售出去,故试用期延长一个月,不然的话,就辞职。所以我只能同意公司安排,延长一个月试用期,到时不行的话还得走人。

  我想请问一下,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如果我要离开的话,可不可以获得补偿?而且这几个月公司是否应该给我上“三险”?如果没有上怎么办?
  ——Sook

Sook,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查期。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试用的期限问题,并不是只要不超过6个月就是合法的,其与合同期限的长短必须对应。劳动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您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只有两年,单位与您约定的试用期却达到3个月,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试用期应当在60日以内。因此,不管您在以后的一个月试用期内,是否能完成销售任务,单位都不能以您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提出解除,应当依法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根据劳动法之规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
  ——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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