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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炎毕业生何去何从
发表时间:2007/8/25    浏览 1388
智联招聘  

  lancehappy:我现在是大四的学生了,开学就要面临找工作的问题,可是我是个乙肝携带者,这将给我找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我想请前辈们给我点意见,急盼!

  现在是大四了,毕业的时候新劳动合同法也已经生效了,值得庆幸呀.回答这个问题的同时,顺便说一下就业促进法草案和即将在明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新劳动合同法在此方面的积极作用.

  古德:从就业促进法的角度看,目前虽然在第二十六条提出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比原来劳动法第12条的四项,多了一个“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但仍比较模糊,在3月25日到4月25日征求意见期间,民间对进一步明确第二十六条呼吁强烈,如建议加入学历、乙肝歧视、婚姻状况、血型、家庭背景、性取向等。实际上,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现实求学就业中,遭遇的歧视相当突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出台,很有可能在第二十六条中考虑加入反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歧视一项。另外,关于体检标准,此次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强行”这几个字也应该在就业促进法中得以体现

  对于新劳动合同法,其促进作用更多地体现对在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保护。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在哪些情形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五种情况中尚未包括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的情况。而此新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是否能增加第六种,针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我们还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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