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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形式和订立时间有哪些规定?
发表时间:2023/8/28 14:54:48    浏览 2189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订立时间有哪些规定?

文章来源:集贤检察在线



张某2010年3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2月,张某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张某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⑴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我国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效力,达成口头劳动合同的,视为尚未订立劳动合同。注意,例外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⑵《劳动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换言之,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但为了解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订立书面合同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就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劳动关系的建立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其一,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后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劳动关系建立日期之前的书面劳动合同只具有合同效力,如果合同一方违约,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其二,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其三,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期、劳动关系建立期和实际提供劳动期三者是一致的。


⑶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因甲公司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甲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张某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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